奇石乐集团的:
(奇石乐集团供应公司下文称为“供应商”)
1 一般条款
1.1 适用范围
1 本通用条款(“GTC”)适用于供应商当前和未来的所有销售、交付、服务和项目,专门适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士(下文称为“客户”)。
2 供应商的GTC应专属适用。只有供应商事先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其他预先制定的条件,尤其是客户的采购条件,该等条件才有效。在完全知道与客户的条款与条件冲突的情况下,如果供应商毫无保留地接受客户的履约行为或毫无保留地提供自身的履约行为,供应商的GTC也适用。
3 双方的协议和法律相关声明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才有效。能够作为文本证明的电子通信渠道(例如电子邮件)等同于书面形式。
1.2 合同订立
4 收到供应商发出的表示接受客户订单的书面确认书后,合同生效。
5 供应商做出的无接受期限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小册子和商品目录(包括网页)以及技术文件中的信息不具有约束力,除非供应商以书面形式明确保证其约束性。
1.3 交付/服务的范围:
6 交付或服务的范围应建立在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发意愿基础之上。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的意愿,供应商的书面订单确认书应具有决定性或,如果该确认书存在,客户的书面订单应具有决定性。
7 除非另有约定并且以适用的必要法律规定为准,否则客户应放弃实际交付关于供应商产品、交付和服务的所有文件和使用说明书(统称为“文件资料”)并且接受供应商仅可通过电子媒介、互联网或任何其他无纸渠道使用此类文件资料。客户随其订单确认其知道必须通过英文或德文网站(www.kistler.com)检索文件资料。仅在客户发出书面请求后,才实际交付或以客户母语交付文件资料。
1.4 价格
8 所有附属成本均由客户承担,且不包括在交付和履约范围内,除非约定的国际贸易术语条款中另有规定。特别是,也包括与合同订立或履行相关的所有成本和费用,例如:运费、保险、出口、运输、进口和其他授权、公证、税收、征费、费用和关税以及与此类成本与费用相关的所有行政费用。如果对供应商或其辅助人士征收此类成本和费用,则应由客户报销。
9 如果报价时和合同交货时工资率或材料价格发生变更,或者如果因客户原因材料或设计发生变更,或者如果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解释和适用原则发生变更,供应商有权对价格做出合理调整。
1.5 付款条件
10 除非报报价中另有说明,否则供应商应在交付时给客户开发票。在发票所述期限内,但至少在发票日期30(三十)天内,应全额支付发票金额。
11 付款期限期满时,客户如未履行上述条款即视为违约,即使供应商未向其发出付款提醒。如果违约,客户应支付拖欠利息,金额等于其营业地通常拖欠利息的金额,但年利率至少高于3个月瑞士法郎伦敦同业拆放利率6%。
12 如果未能如约付款,供应商有权立即暂停按计划交付和服务,包括更多部分交付或部分服务。
13 如果已约定通过信用证付款,客户应承担信用证开立、通知和确认的费用。同样的条款适用于汇票和其他相关形式付款。
1.6 交付期限
14 如果订单确认书未另外规定,交付期限应开始于以下时间:已获得所有正式手续(例如出口、运输、进口和付款许可),已支付下订单时到期应付的款项,已提供可规定的任何抵押品,并且已澄清必要技术要点。
15 供应商会尽力遵守订单确认书所述的交付期限,但不应提作为交付承诺的实质性条款。亦不能作为损害赔偿或订单取消的理由。除外责任不适用于非法故意或重大过失,但也适用于辅助机构。
1.7 免责和责任限制
16 本GTC最后规定因违反合同产生的客户索赔。
17 如果客户在合同项下发生任何索赔,此类索赔的总额限于客户支付的价款。任何情况下,客户无权要求非因供应商交付物招致的损害赔偿,尤其例如生产损失、使用损失、订单损失、召回费用、安装和拆除费用、利润损失和其他直接或间接损失。因侵犯知识产权供应商对向客户提出的第三方索赔的赔偿责任除外。
18 如果发生故意、重大过失、带有欺诈性隐瞒缺陷、接受担保、生命、肢体或健康伤害以及产生责任,责任排除和限制不应适用。而且,供应商责任排除不应适用于法律规定供应商应负责的情况。然而,责任排除和限制也应适用于供应商的辅助机构,除生命、肢体或健康伤害外。
1.8 合同撤销
19 如果发生导致经济意义或交付或服务内容出现重大变更或对供应商履行合同具有重大影响或致其不可能履行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供应商应相应地调整合同。如果这在经济上不可行,供应商有权撤销合同或合同的相关部分。供应商应在合理期限内发出相应的通知。
1.9 知识产权
20 供应商应保留其所拥有的一切知识产权,尤其是所有专利、设计、版权、商标、名称和公司权利以及产品相关权利、其专门技术与客户可用的技术和商业文件,例如图纸和图表。依据明确的合同条款,供应商不授予客户使用或转让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
1.10 出口管制
21 客户确认,交付会受国内和/或外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管控的影响,未取得相关部门签发的出口或再出口许可证,不可因约定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出售、以其他方式转让或使用交付货物。
2 交货的附加条款
2.1 交货价格
22 价格为无包装费的工厂交货净价(工厂交货以2010国际贸易术语为准),以规定货币计算,不含增值税,无扣减项目。
2.2 交货保证
23 供应商保证,交付的货物在风险转移时不存在生产和材料缺陷。然而,供应商不保证货物满足客户及其客户的要求和目的。客户及其客户负责产品的正确选择和使用后果以及预期或实现的结果。
24 供应商不保证与交付的货物相关的任何特征,除非订单确认书或作为“质保”的说明书中有明确说明。供应商不承担任何保证。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任何描述仅指风险转移时货物的状况。最迟可在保证期期满时提出因此造成的保证索赔。
25 如果向客户交付的货物有缺陷,客户必须在收到交货5(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说明具体缺陷。如果存在仅可通过适当检查才可识别的任何缺陷,客户应在其检查发现缺陷后,及时书面通知供应商,说明具体缺陷。发现隐藏缺陷5(五)天内,客户必须向供应商书面报告,说明具体缺陷。
26 如果存在重大缺陷,客户仅可要求补救该缺陷或者,如果不可能补救,可要求交付替代品。拒绝接受对合同的撤销或废除和削减合同金额。供应商不负责第三方采购替代品产生的费用,安装和拆除费用。
27 因交付有缺陷货物产生的保证索赔应在客户收到有缺陷货物后12(十二)个月内。与此不同,(a)如果货物是作为建筑物的新生产的物品和/或已按照其通常用途已用于建筑物的物品和已导致其有缺陷的物品,(b)如果客户在故意和/或重大过失违约的基础上提出索赔,(c)如果供应商带有欺诈性隐瞒缺陷和(d)由于生命、肢体和/或健康伤害导致的索赔,规定的保证期限适用。对于供应商更换或维修的货物的交付,保证期应重新开始,并且应自交付更换或维修的货物起持续6(六)个月,但至少持续到12(十二)个月质保效期结束。
2.3 利益与风险转移
28 利益和风险应最迟在工厂交货派送时转移给客户。如果根据客户要求或因客户负责的其他原因延迟派送,应在工厂交货最初设定的时间转移风险。自此时起,应储存交付的货物,如果可能,应为交付的货物投保,客户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的风险。
2.4 保留所有权
29 供应商应保留其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至全额付款。客户应配合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保护供应商的财产。客户授权供应商独立登记所有权保留。
3 服务履行的附加条款
3.1 服务履行价格
30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履行的服务和工作(统称为“服务”)应在时间和材料的基础上加上所有辅助费用开具发票。
31 如果已约定供应商服务的一次性付清的价格,进行的超过约定服务范围的所有工作应由客户额外支付。
32 住宿、交通、补贴、签证费用或其他非常支出,例如税收或类似收费,应按照通常范围和金额内发生的实际费用,偿还给供应商。除外出和返回装配现场的途中所需时间外,行程时间也包括在装配现场至住处所需的时间以及完成官方登记和注销手续所需的时间。
3.2 执行
33 只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计划、图纸、技术文件等的信息才有效。
34 供应商通过合格人员履行服务并且有权聘请作为分包商的第三方。
35 如果因与供应商无关的原因严重妨碍供应商的人员履行服务,供应商有权撤回人员并按照相应费用率向客户收取等待时间的成本和差旅费用。
36 客户应按照供应商的规范履行准备工作,并且尤其应确保供应商有权进入装配现场并且装配现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7 客户应采取必要措施,预防疾病和事故并且保护环境,否则供应商有权暂停或拒绝履行服务。
38 供应商提供的客户可使用的工具、设备和耗材仍归供应商所有。
3.3 验收
39 客户必须在履行五(5)天内检查服务并且在此期限内书面报告任何缺陷,说明具体缺陷。如果以后发现(隐藏)缺陷,客户必须在发现缺陷后5(五)天内向供应商书面报告,说明具体缺陷。否则,应视为合格的交付和服务。
40 客户应通知供应商,提供前段补救缺陷的机会。
41 如有约定,双方应按照之前约定的条件进行共同验收测试。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也应视为完成验收,如有,(i)因与供应商无关的原因未在计划日期发生验收,(ii)客户拒绝签署验收协议,(iii)客户将设备投入运行,(iv)客户在无权拒绝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拒绝验收。
3.4 服务保证
42 如果有证据证明风险转移时供应商不当或不认真履行服务,供应商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相关服务进行补救。供应商应独自承担其自身招致的整改费用,但不应承担任何安装和拆除费用。拒绝接受对合同的撤销或废除和削减合同金额。供应商不负责第三方更换产品的任何采购费用或安装和拆除费用。供应商不承担任何服务保证。
43 在服务验收12(十二)个月后提出服务履行产生的瑕疵,则视为已过法定时效。如果因与供应商无关的原因延迟验收,保证期因在履行后18(十八)个月结束。尽管有上述规定,自验收之日或履行之日计算的法定保证期应适用于与供应商无关的延迟验收,以先发生者为准,(a)如果装配或维护工作涉及建筑物或工程,为此需要提供规划或监控服务,(b)如果客户索赔是建立在故意和/或重大过失违约基础上,(c)如果供应商带有欺诈性隐瞒缺陷,和(d)由于生命、肢体和/或健康伤害导致的索赔。
3.5 货物检测和维修
44 如果客户委托供应商测试货物的功能性,客户应按照供应商相应的测试价格单,根据产品类别,一次性付款(“发现费”)。如果客户委托供应商维修该等货物,发现费应加到客户所欠的费用中。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客户应支付实际维修费。如果维修费数额较大,供应商应提前向客户提供费用估算,待其批准。
4 软件交付的附加条款
45 如果软件是交付和服务范围的一部分,应准予客户与可交付物一同使用软件的非专属、不可转让且不可分许可的权利,除非另有约定并且全额支付任何约定的使用费。必须单独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多项使用权,例如在几个硬件系统上使用软件。
46 客户无权制作软件副本(除为归档的目的外)、加工软件(进一步开发、修改、反汇编、反编译、解码、逆向工程等)或将其转交给第三方。
47 订立合同或首次安装时,客户获得使用当时版本的软件的权利。
48 客户做笔记并且确认其无权更新、升级或修复软件,并且供应商不必维护软件或提供技术支持,以单独订立的合同为准。
49 供应商保证安装时软件不存在无法实现合同规定的用途的或严重影响其价值或适合性的缺陷。如有, 此类错误必须立即向供应商书面报告,供应商因此自行决定补救缺陷或为客户提供合理替代方法。客户确认,按照工艺流程现状,数据处理程序,尤其是如果其与其他产品相结合或与其他数据处理单元交互使用,不可完全无差错地运行。
50 供应商不对以下情况签发任何保证:软件选择错误、客户自身进行的安装、交付的软件用于客户自身进行的安装、或交付的软件用于客户操作不是从供应商购买的硬件或软件产品。
51 如果客户违背本条款规定,供应商可撤回使用权。
52 如为第三方软件,许可方的使用条款应适用,如果发生侵权,除供应商外,许可方也可提出索赔。
5 最终条款
53 如果有证据证明本GTC的任何条款整体或部分无效或不可执行,本GTC其余条款的有效性不应因此受到影响。
54 法律关系应受供应商注册办事处所在地适用的实体法管控,不涉及与相应法律规定的冲突。
55 客户专属管辖地为供应商注册办事处所在地。然而,供应商有权在客户营业地起诉客户。